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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新店區龜山國民小學 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收費及退費標準

新北市新店區龜山國民小學 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收費及退費標準

【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-新北市新店區龜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收費及退費標準】
公告日期:114年6月30日
《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40319232號令修正發布》
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,其類型為公立幼兒園。
第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,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。
第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,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,公告於本府及教育部指定網站。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、繳費與退費收據,註記收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,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各執一份。
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,公立幼兒園之收費,按其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收費。
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
二、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者,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繳交費用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公立幼兒園按當月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,退還繳交費用:
一、 幼兒因故請假,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。
二、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。
三、 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九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(請假、停課或放假)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,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違反本辦法者,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,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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